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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实施意见
2014-07-01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4〕37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推动我省西部内陆开放型文化产业发展高地建设,增强四川对外文化贸易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现就加快发展我省对外文化贸易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力争到2020年,围绕演艺、彩灯、艺术品、文化旅游、动漫游戏等我省重点文化产业,发展壮大一批对外文化贸易企业,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文化产品和品牌,培育一批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和平台,培养一批对外文化贸易人才,使我省对外文化贸易在对外贸易总额中的比重进一步提高、国际市场份额进一步扩大,努力建成西部内陆开放型文化产业发展高地。

  二、工作重点

(一)壮大文化贸易企业。鼓励和支持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文化企业从事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对外文化贸易业务,并享有同等待遇。建立四川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目录和产品数据库。在文化贸易创新领域培育认定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责任单位: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科技厅、财政厅、文化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列首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培育文化贸易基地。培育和认定一批具有一定出口规模、出口潜力较大、出口配套条件较好的省级对外文化贸易基地,鼓励和引导境内外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行业带动性的外向型文化企业和机构入驻。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实施智能财产权战略和品牌培育工作。(责任单位:商务厅、省委宣传部、财政厅、文化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智慧财产权局)

(三)搭建文化贸易平台。支持文化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性知名展会和对接洽谈活动,支持在我省举办国际性文化创意类活动。利用综合保税区等开放载体拓展文化贸易新渠道。实施四川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对外推广工程,推动川剧、川茶、川菜、川酒文化和出版(版权)、巴蜀画派、蜀锦蜀绣、民族歌舞、杂技、灯会、工艺品、影视作品、动漫游戏等四川特色文化出口。(责任单位:商务厅、省委宣传部、财政厅、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四)支持文化贸易创新。深入实施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推动成都、绵阳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具有自主智慧财产权的关键和核心技术。鼓励企业加大内容创新力度,创作开发体现四川文化、面向国际市场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重点支持编创、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设计、翻译、配音、市场推广等。支持文化企业引进国际先进技术,提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大力培育发展创新型文化企业群体,发展产学研创新组织。(责任单位: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五)引导文化企业“走出去”。鼓励文化企业通过新设、兼并、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收购文化企业、演出剧场和文化项目实体,在境外设立演艺经纪公司、艺术品经营机构、文化经营机构等,实现落地经营。支持文化企业投资兴办海外文化贸易基地,建立境外文化产品和服务营销网点,推广和创设具有中国元素和四川风格的自主文化品牌,逐步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国际市场营销网络。(责任单位: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六)鼓励中介机构发挥牵头作用。加大对行业商协会等中介机构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文化贸易促进、行业自律、国际交流方面的作用,积极推动组建对外文化贸易商协会和平台公司。(责任单位:商务厅、省委宣传部、民政厅、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七)加强文化贸易产权保护。加强文化贸易智慧财产权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四川省智慧财产权维权援助平台”作用,及时提供海外智慧财产权法律咨询,支持文化企业开展涉外智慧财产权维权工作。加强版权保护工作,积极开展著作权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打击和查处侵权盗版案件。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有关国际技术标准制定。(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商务厅、文化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智慧财产权局)

(八)优化文化贸易人才结构。将对外文化贸易复合型人才培养纳入全省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体系,加大各类优秀人才引进力度。鼓励和支持高校加强对外文化贸易学科和专业建设,建立对外文化贸易经营人才培训基地。加快培养熟悉对外文化贸易市场运营、熟练掌握外语技能、具有国际市场营销、智慧财产权保护等知识的对外文化贸易复合型人才。(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宣传部、教育厅、商务厅、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智慧财产权局)

  三、政策保障

(一)加大财政支援力度。省直部门要在有关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加大对文化出口的支持力度。支持文化贸易集聚发展,对文化贸易基地和公共平台建设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文化企业开拓市场,对其境外参展、商演、跨境电子商务、开展文化产品和服务研发创新等给予资助。支持文化贸易品牌培育,对文化企业开展国际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广告宣传和商标注册、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予以扶持。(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商务厅、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在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政策。落实好企业研究和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三)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开展文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信息服务网和银企融资对接平台(一库一网一平台),采集和共享文化企业信用信息,逐步将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推动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金融创新、银企对接和金融培育。探索直接担保、再担保、联合担保、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多渠道分散风险。利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省政府金融办、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

(四)强化金融保障。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探索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发设计特色信贷产品,在授信额度、贷款条件、审批流程、抵押质押和对外担保、财务顾问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鼓励各银行业机构扩大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业务,探索和开展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收益权、应收账款、仓单、保单质押及企业联保互保等多种担保方式,有效破解文化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难题。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符合对外文化贸易需求的保险产品,向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向文化企业提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省政府金融办、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

(五)完善通关便利化措施。建立完善与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以及相关人员出入境相适应的通关管理模式,提升通关效率,对灯展、杂技、演艺等企业人员出境手续办理实行便利化措施。培育我省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成为海关高信用企业,享受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对图书、报纸、期刊等品种多、时效性强、出口次数频繁的文化产品,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管理。为文化产品出口提供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等便利措施。对文化企业出境演出、展览、进行影视节目摄制和后期加工等所需暂时进出境货物,按照规定加速验收。对暂时出境货物使用暂准免税进口单证册(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的,免于向海关提供其它担保。(责任单位:成都海关、省外事侨务办)

(六)推进外汇管理便利化。推进文化贸易投资外汇管理便利化,确保文化出口相关跨境收付与汇兑顺畅,满足文化企业进出口业务和跨境投资的用汇需求。支持文化企业采用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等方式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鼓励支持文化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鼓励境内金融机构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省外汇管理局)

(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国有文化企业从事文化出口业务的编创、演职、营销人员等,不设出国(境)指标,简化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国有文化企业负责人参加境外文化展会、推介会、商业洽谈、签订商业合同等活动,在外停留时间可放宽至不超过12天。对面向境外市场生产销售外语出版物的民营文化企业申请配置专项出版权的,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缩短行政审批初审时限。(责任单位:省外事侨务办、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四、组织保障

建立由商务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化厅等单位参加的省对外文化贸易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加强文化产品和文化贸易数据统计和研究分析,建立数据库,定期发布相关统计数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商务厅,负责具体日常工作。(责任单位: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省外事侨务办、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统计局、省智慧财产权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成都海关、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省外汇管理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工作举措、创新工作方式,努力推动全省对外文化贸易又好又快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6日